判決分析(97上更一481)
- 1. 台灣高等法院 97 上更(一)字第 481 號
流程圖
流程一
• 丙向甲借款
• 以丁房地設定抵押
流程二
• 丙事後無法還錢
• 甲執支票聲請拍賣抵押物
流程三
• 法院裁定駁回(支票非在抵押權存續
期間)
法 甲(債權人)
丙(債務人)
借款
契契
約
丁(建物、土地
所有權人)
設定最高限額抵
押 720 萬元擔保
乙(代書)
委託辦理
抵押設定
- 2. 法院判決
審級 結果 理由
第一審(92 訴 2059) 無罪 乙簽發本票與代書慣例
無違
第二審(94 上 2702) 甲、乙有罪 乙簽發本票屬偽造有價
證券
第三審(97 台上 4306) 撤銷原判決發回 全國地政士公會函文應
如何解讀?
更審(97 上更一字 481) 甲、乙有罪 乙無權偽造丁簽名
本件爭議問題
流程四
• 甲與乙以丙、丁、戊名義簽發本票
• 更改日期
流程五
• 持更改的支票再次聲請裁定拍賣
• 法院裁定同意
流程六
• 丁接獲裁定。
• 閱卷後提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