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執業
- 1. 員 工 執 行 業務
相 關 刑事法律 責 任研 討
謝秉錡律師事務所
主 講 人: 謝 秉 錡 律 師
- 2. 講師簡 介
• 學歷 :
o 國 立政治大 學 法律系 學 士。
o 國 立台 灣 大 學 法律研究所 碩 士。
• 經歷 :
o 財團 法人不 當 叛 亂 暨匪 諜審 判 補償 基金 會編輯專員 。
o 國 防部中部 軍 事法院 書記 官 ( 預 官 ) 。
o 人文 國際 法律事 務 所律 師 。
o 謝 秉 錡 律 師 事 務 所所 長 。
o 人 間 文教基金 會 董事。
o 翁重 鈞 委 員國會辦 公室法律 顧問 。
o 金 豐 集 團 台中分公司 勞務訓練講師 。
• 考取 證 照:
o 地政士普考及格。
o 律 師 高考及格。
o 專 利代理人 檢 覆及格。
- 3. 一般 員 工 較 常 觸 犯的刑法
◆ 刑法第 320 條 第 1 項竊盜 罪:
• 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
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
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◆ 刑法第 336 條 第 2 項業務 侵占罪:
• 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
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
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- 4. 實 例分享
◆ 提早上班 超市 員 工 專 偷小商品
• 彰化 縣 二林 鎮 一家超市最近 盤點 商品,多次 發現 商品 與 核 銷數
目不符, 報 警 處 理,才查出 謝 姓 員 工 從 5 月到 7 月 29 日共行竊
28 次,都偷小 東 西如 雞 蛋、香菸等,他已在超市工作 5 年,店
家 對 於他 會順 手 牽 羊都很 訝異 。
• 謝 男因 為製 作 麵 包 會 比 較 早到,他 經 常利用清晨其他 員 工 還 未
到 時 ,先到超市 內 , 竊 取的物品包括 雞 蛋、 報紙 、香菸、 麵 包
、 鮮 乳、蔬菜等,每次金 額從 40 元到 600 元不等,被偷物品總
金額約 7000 元,他偷走物品後,下班再直接 帶 回家。
• 謝沒 有前科,他 說 ,因 為 偷第一次後 沒 人 發現 ,才 會繼續 行 竊
,警方依 竊盜 罪嫌 將 他移送彰化地 檢 署 偵辦 。
- 5. • 引狼入室!新 進 女 員 工偷遍 會計 部 門
• 位在桃 園龜 山 鄉 一家知名食品公司的 會計 部 門 ,最近 陸續 失 竊 ,台
北市刑大警方 獲報 , 從 失 竊 的 iPhone 手 機 追查,才 發現 是新 進員
工李姓女子所 為 , 將 她查 獲 到案。嫌犯到案供 稱 ,因 為 涉及 偽 造文
書 官司急需用 錢 ,加上又欠下卡 債 ,才 會 挺而走 險 。
• 這 家知名食品公司的 會計 部 門 , 從 六月 開 始,接 連傳 出 員 工放在 辦
公室的 財 物不翼而 飛 ,被害人一度 誤 以 為 只是 遺 失,後 來 同事都 發
生 類 似事件,才知道遭 竊 ,林姓女主管更是在短短一 個 月之 內 ,包
括名牌包和 現 金被偷三次。
• 警方是 獲報 追查,根 據 失 竊 的手 機 追查 發話紀錄 , 將 李姓女子逮 個
正著,才 發現 原 來 是同部 門 的新 進員 工所 為 。警方同 時 起出已被 盜
刷的 iCash 等 贓 物。
• 嫌犯到案 則 是供 稱 ,因 為 涉及 偽 造文 書 官司,借了一百 萬 元,加上
又有卡 債壓 力,才 會動 歪 腦 筋,全案 偵訊 之後, 則 是依 竊盜 和 贓 物
罪嫌移送法 辦 。
- 6. • 送瓦斯 A 錢 男涉 業務 侵占
• 新北市瑞芳一名曾姓瓦斯工去年底到瑞芳 區應 徵瓦斯工,由於表
現 良好,老 闆發 薪 資補貼 , 1 個 月 領 有新台 幣 3 萬 多元。
• 但入行不到 3 個 月就出事, 2 月某日曾姓男子出外送瓦斯, 還 跟
老 闆說 「下午就回去了」, 沒 想到 電話 一 掛 ,曾男彷 彿 人 間 蒸 發
,怎 樣 都 聯絡 不上,老 闆 心想大概是受 騙 了,向警方提出告 訴 。
• 警方 調 查,曾男到瑞芳送瓦斯, 並 向 10 戶 民宅收取瓦斯 費約 1
萬 7000 多元,之後疑 捲 款而逃,此外,他 還 向老 闆預 借薪 資 1 萬
多元。
• 警方 獲報 後, 數 次 聯絡 曾男未果, 調 查 發現 ,曾男 過 年期 間 沉迷
賭 博,欠了不少 賭債 ,可能是欠 債 才涉嫌私吞公款,警方今天 將
曾姓男子依 業務 侵占罪嫌函送。
- 7. 案例剖析
◆ 案例一
• 謝 姓男 員 工已 違 反刑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
規 定之 竊盜 罪。
• 這個 案例 裡 的 當 事人犯案主因在於 輕視
犯罪行 為 的 嚴 重性 , 認為 自己只是拿了
幾樣 不值 錢 的 東 西 應該 不 會 又事,就因
為這樣 持 續 犯罪,直到案件爆 發 。
• 可 見 自身的自制力有多重要,切勿 因惡
小而 為 之 。
- 8. ◆ 案例二
• 與 案例一相同, 該 李姓女 員 工已 違 反刑法 第
320 條 第 1 項 規 定之 竊盜 罪。
• 這個 案例 與 案例一比 較 不同的地方, 當 事人犯
案主因在於對金 錢 需要的急迫性 。古人 說 :
「有 錢 能使鬼拖磨」, 對 於缺 錢 的人 來說當 然
更有吸引力,然而 綜觀財產 犯罪需要 錢 的主要
原因大多出於不良嗜好,如: 賭 博、吸毒等,
就因 為這 些犯罪行 為 造成 當 事人需要以其他犯
罪行 為來彌補 ,如此 惡 性循 環 。
- 9. ◆ 案例三
• 本案例 與 前二 個 案例不同, 該 曾姓瓦斯工是 違 反刑法
第 336 條 第 2 項 規 定之 業務 侵占罪。
• 但 這個 案例 與 前面案例二非常相似, 當 事人犯案主因
也在於對金 錢 需要的急迫性 。曾姓男子缺 錢 的主要原
因是 賭 博,因 為賭 博欠下的 債務 , 讓 他需要以其他侵
占老 闆 的 財產來彌補 ,私生活的管理 對 社 會 人 來說 的
確 是一 門 重要的 學問 。
• 舉這 三 個 案例最重要的一 點 ,就是 這 些犯罪都是公 訴
罪, 簡單說 就是被害人心 軟 想放 過 犯罪者, 檢 察官 還
是得依 職權對當 事人 進 行刑事 責 任的追 訴 。 這個 程序
只要一 開 始,基本上一般人的生活 節 奏都 無 法配合,
也就是生活和工作都 會 因此大 亂 ,切 記 勿以身 試 法。
- 10. 如何保 護 公司 財產 ?
◆ 客 戶竊盜 案件如何 處 理
• 在 盡 忠 職 守 處 理自身 業務 的同 時 ,公司即可免除 內 部
犯罪行 為 的 產 生,提 昇 工作 環 境品 質 。
• 但公司也有可能 會 遇到外 來 者犯罪行 為 的侵犯,最常
發 生的就是 來 自客 戶 的 竊盜 及 強盜行 為 。
• 接下 來 就要 為 各位解 說 遭遇 這類問題時該 如何解 決 ,
可以保 護 公司的 財產 ,更 避免自身 觸 法 。
- 11. 案例分享
◆ 醉漢 5 竊 超商高粱
• 台北某 蘇 男子 連續 4 天大 搖 大 擺 走 進 OK 便利超商,偷走 5 瓶高粱酒
,日前偷第 5 次 時 ,被店 員發現 ,向巡 邏員 警 報 案, 當場將 他扭送到
警局。超商 張 姓女店 員氣憤 的 說 :「他好像真的把超商 當 自己家
了!」
• 48 歲 的 蘇進 忠 3 月 間 到新北市瑞芳火 車 站旁 OK 超商,直接走到酒
架前,快手快 腳 地把架上 2 瓶高粱酒收 進 背心 裡 ,趁店 員 忙著 為 客人
結帳 ,大 搖 大 擺 走出店外,坐在火 車 站前把酒喝 個 精光。
• 蘇 某食髓知味,接下 來連續 3 天到 這 家超商「拿」酒喝,店家清 點 才
發現 酒被偷了,不敢多 補貨 , 導 致 蘇 某每趟只能「拿」到一瓶酒,
店家 幾 天下 來盤點 架上 貨 物, 發現 少了好 幾 瓶同一款高粱酒, 調 出
監視 器查看, 發現 同一名平 頭 男子多次行 竊 ,遂要求店 員 注意。
• 蘇 某 4 月 2 日傍晚,又到店 內 想要「拿」酒,才 剛 踏入就被店 員認 出
,立刻 報 警 將 其移送法 辦 。
- 12. ◆ 偷 車 牌再 搶 超商 2 男落網
• 高雄市某林姓 與 董姓男子因缺 錢 花用,先 竊 取他人 車 牌 懸掛 於
作案 機車 上,再持刀 搶 劫超商,循 線 逮捕 2 人, 訊 後依 強盜 、
竊盜 罪嫌移送法 辦 。
• 警方 據報組 成 專 案小 組偵辦 , 員 警 調閱現場 附近路口 監錄 系 統
, 並 查 訪 附近民 眾 及分析 轄內 毒品、治安人口等, 鎖 定林姓和
董姓 2 男犯案。
• 專 案小 組 循 線 逮捕 2 人,起出作案用水果刀、安全帽、口罩和
報 失 車 牌,但 贓 款已花用殆 盡 。 2 人供 稱 ,因缺 錢 花用,才 結
夥 強盜 超商。
• 警方 訊 後,全案依 強盜 、 竊盜 等罪移送高雄地方法院 檢 察署 偵
辦。
- 13. 竊盜 案件 處 理流程 圖
發現竊盜案件發生
立即向轄區警局報案,請求警員前來處理
如有 優勢 人力 人力 處 於劣 勢
暫時 限制 現 行犯自由,等待警察前 來處 理。
這邊 要注意不要 過 度侵犯嫌疑犯的 權 利, 以免觸
犯刑法妨害自由或 傷 害罪相 關規 定 。
保留相 關證 物 ( 防 盜攝 影 機畫 面、目 擊證 人
等 ) ,等警方 趕 到後 將證 物交 給 警方, 並隨
時 陪何 協 助 處 理 ( 指 認 等 ) 。
交由警方 處 理
- 15. 案例剖析
• 就像 這個 案例一 樣 ,各位最常 會 遭遇
的犯罪侵害就是 竊盜 罪,在 這邊 要教
各位,遇到 這類 型案件要如何 處 理。
• 按照刑事 訴訟 法的 規 定, 現 行犯每 個
人都有 權 利追捕, 但是要注意不要過
度侵犯 現 行犯的 權 益,以免自深 觸 法
。
• 最重要的是, 當 本身的 體 型或是人力
處 於相 對 弱 勢 , 絕對 不要 輕 易追捕 現
行犯,只要 證據 保存妥 當 ,事後 還 是
有 辦 法 對 犯人 進 行追 訴 ,自身安全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