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權:台鐵 火車趴報告
- 3. 2012年十大性權事件
一、學校解聘愛滋毒師事件
二、台鐵火車性愛趴主辦人求刑六個月女主角被安置
三、李宗瑞事件:全民獵淫魔、女明星唯恐避之
2013年十大性權事件
一、台鐵火車性愛趴主持人判刑六個月定讞
二、公共性事件不斷,凸顯大眾高度敏感巡邏:高捷口交事件、
麥當勞男幫女手淫、台鐵精障夫妻做愛
- 4.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矚訴字第3號
被告庚○○(蔡桑)於100 年10月間起,在花魁群交版,以帳號「relexman」發文號召舉辦模
擬日本成人風俗片「癡漢電車」企畫活動,活動內容即在公共運輸交通工具上,由男性上
班族乘客(即活動中扮演「癡漢」角色)演出對女性上班族(即活動扮演「女主角」者)
乘客演員為騷擾、性交、猥褻行為等劇情,並自同年12月5 日20時42分許起,於花魁群交
版, 陸續以小組企畫人身分自居,以前開帳號發表文章徵求扮演「癡漢電車」活動之女主
角3 名、身高170 公分以上之單男20名及協助女主角進行活動之女助理數名暨維持活動現
場秩序的男糾察隊3 名,且表示參與活動之成員(除女主角外) 均需支付700 元至800 元
不等費用。
文章標題分別為: 「徵女」下一個女神就是你、「癡漢電車」進度報告、「癡漢電車」
12/8進度報告& 部分劇情釋出、「癡漢電車」12/1 0 進度報告、「癡漢電車」12/15 進度報
告、「癡漢電車」12/27 進度報告、「癡漢電車」12/31 進度報告、「癡漢電車」01/06 進
度報告、「癡漢電車」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、「癡漢電車」第一波報名者請注意、「癡
漢電車」第一梯報名者請注意、「癡漢電車」久違了~ 第二波單男開徵、「癡漢電車」單
男開徵通告、「癡漢電車」行前須知、「糾察隊SOP 」等文件。(對於執行火車趴企劃的辛
勞)
- 5. (1).5名糾察隊+18名性鬥士+1性自主小雨暗號匯款單及存摺轉帳明細(2).小雨.蔡先生.丙(女
研究生):均領有車馬費(3).糾察隊有反針孔偵測.(4).以私人開會為理由,不方便公開,支開車廂
服務員.
告庚○○於101 年1 月23日14時許,在臺北市○○街000 號4 樓「漫畫王」店內確認證人A
女為本次活動女主角後,即於同日19時53分許,在花魁群交版,發表標題「『癡漢電車』
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」文章,表示單男、男糾察隊等參與活動者,均須分擔車資700 或
800 元,並有被告庚○○以前揭帳號發表「『癡漢電車』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」之文章;
另被告庚○○確定由證人A 女擔任活動女主角,並陸續篩選徵得女助理、男糾察隊及單男
後,於10 1 年1 月27日22時16分許、101 年1 月28日,復以前開帳號於花魁BBS 站寄發站
內信,通知經篩選錄取之參與成員,又同案被告丙○○(許人友暨大成人教育女研究生)於
101 年2 月19日本件活動當日,於臺北火車站2 樓飲料店內,亦繳交80 0 元為其自身參與
本件活動之費用各情。
101 年2 月19日中午,在臺北火車站集合,參與成員並應手持其上記載其花魁BBS 站帳號
之前揭繳交參與活動的匯款單或存摺內頁轉帳明細以為辨識暗號,俟活動當日即101 年2
月19日12時30分許,庚○○在臺北火車站2樓微風廣場某飲料店,並與A 女會合後,將斯
時因前購買活動中使用物品、支付前開租車費後剩餘之活動費用現金,連同庚○○、丙
○○當場各繳交之800 元交予丙○○保管且委其記帳,復由庚○○向丙○○請領車馬費、
A 女向丙○○請領車馬費、置裝費、丙○○亦領取車馬費,檢查渠等隨身行李有無攝錄器
材及違禁藥品,丁○○負責於,庚○○隨即分配指派戊○○等人之工作內容,由戊○○ 負
責於同日14時30分許,前往臺北火車站1 樓北三門,以前揭約定暗號,辨識尋得等單男18
人後臺北火車站1 樓廣場隱蔽處,以反針孔偵測器對呂明澤等單男18人為安全檢查以防有
人攜帶針孔設備竊錄活動過程,乙○○負責先行就成員進站路線及搭車車廂做確認,並與庚
○○共同引領所有參與成員進站,向票務人員確認驗票等票務問題;庚○○ 、丙○○、甲
○○、戊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依前揭任務編派內容進行後,於同日15時25分,與A 女及
呂明澤等單男18 人(1 行人共25人),如期登上前揭火車,庚○○旋藉詞私人開會為由,
請該加掛車廂配屬之服務員呂雪齡離開,丁○ ○即依庚○○指示逕將車廂門鎖上並看守門
口,戊○○則把所有成員隨身行李集中保管在車廂末段區後,庚○○宣布「癡漢電車」活
動開始
- 9. 刑法第233條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:刑法第233條第1項:「意圖使未滿
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之者,處五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以詐術犯之者,亦同。
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:「十八歲以
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小雨偵訊:
證人A (小雨)女於偵查中證稱:「(無論是BBS 裡的聯繫及MSN 甚至
是電話中的聯繫,你跟庚○○如何表示妳的年紀或在學否)我在信件中
所寫的是20歲,在MSN 、電話中,我都是說19歲,在學情形則沒有說
到,因為花魁藝色館需要滿20歲才能註冊,所以我才會說我20歲,見
面時候,我們都沒有講到年紀,甚至連個人資料都沒有談到,因為庚
○○也都沒有問我,我也不會自己去講這些資料,包含我的真實姓名我
也沒有告訴他,我都一直說我是小雨(當初就知道這個活動的主題是仿
照日本A片「電車癡漢」形式進行活動嗎)知道,第1 次面談時,我就
已經知道了,其實,在更早,也就是我看到BBS 的標題上就寫明了」
等語(見偵卷一第304 至308 頁),而依據花魁BB S 站之認證標準,
乃規定「花魁藝色館擁有多元的管理自主性,除了(雖然同意年齡不應
是限制接觸性資訊的絕對判準,但礙於法令規定,仍)嚴格要求使用者
使用真實年齡資料註冊,且限制僅年滿20歲者可註冊帳號」
- 10. 兒少15條:
法官、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
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,應立即通知主管
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,並於
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
收容中心。(行政法高於司法)
兒少16條:
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,
提出報告,聲請法院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,除有下列情形外,應
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︰
一、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,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
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、家長、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。
二、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,法院得裁定
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。(司法無彈性空間)
- 11. 現行法中可能剝奪人身自由的法令:兒少事件收容及感化教育、兒
少福利及兒少性交易防制中的安置、入出國移民對外國人的收容、
軍中的禁閉、傳染病的隔離、精神病的緊急安置
憲法第8條: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
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
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
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
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
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
究,依法處理。
ICCPR(公政公約)第9條:
一、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。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
拘禁。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,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。
四、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,有權聲請法院提審,以迅速
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,如屬非法,應即令釋放。
五、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,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。
提審法新制:新增「見義勇為」條款
- 12. 移送收容中心:是「被保護」或「被關」?緊急收容中心是怎樣的
一個地方?對少女而言,資訊是有限與模糊,致被警方移送過程,
心中忐忑不安,無法對緊急收容中心有一個較正面的想像。
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初體驗:
(1) 、認為安置的情境像監獄。
(2) 、鐵網、鐵門雖給少女被禁錮的感覺,但初期的隔離安置與無法自由活動,
才是讓少女感受被關的原因。故少女建議,應有固定自由活動的時間。
安置機構逃脫案例:
2011/02/04:屏東迦樂醫院安置一名15歲蔡姓少女,半夜將3條床單綑綁串聯,
從5樓陽台垂降欲逃離醫院,但臂力不夠,墜樓摔死。
.2010/11/22:新竹縣矯正學校誠正中學17歲蔡姓少年,利用校園打掃機會,
翻越3米半鐵絲圍牆逃跑,事後被帶回。
.2010/05/15:北市社會局所屬展望之家6名安置少女,趁白天外出上班上課
集體脫逃,事後主動返回。
.2006/01/03:2名安置在台中向陽之家少年,趁戶外教學機會脫逃,到北市
參加台北101跨年倒數,再流浪回台中縣市,路人察覺有異報警帶回。
.2005/09/05:新竹市少年之家7名少女,凌晨翻越圍牆脫逃,1名少女被圍
牆割傷手送醫,其餘被警方陸續找回。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- 13. 刑法第231條第1項.意圖營利媒介性交及猥褻:
「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,
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術犯之者,亦同。」
檢方起訴書:「按所謂『營利』,為追求財產上之利益,至於所獲之利益
是否為現金,並非所問」(針孔偵測器、漱口水、保險套) 「均仍有財產價
值……由被告蔡育林回收,得再為使用」各項物品總金額共1萬元。
判決書:繹本罪相關人員,計有三方,自行為人之角度,觀察其和另二
方之關連性,則有內部與外部關係二種,亦即行為人與其所媒介之人
(包括男性及女性)間,存在一內部關係,重點在於行為人具有媒介之
作為;而行為人與前揭行為人所媒介之人為性交者間,則構成一外部關
係,重點在於營利,且係藉上揭內部關係作為手段,以達到外部關係獲
得財產上利益之目的,但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,不以果已獲利為
必要
此經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第5822號判決可供參照; 是圖利而媒介
性交、猥褻行為,即為該罪處罰之範圍。
- 14. 蔡先生的自白:
被告庚○○固坦承為前開活動策劃人及主辦人,並要求參與活動者均需
繳納活動費用800 元,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犯行,辯稱:
發起此次性愛派對是因為好玩, 而會告知參與活動者須繳交800 元,是
因為參加活動的每個人要一起把這個活動完成,參與者包含伊都必須要
付費,並沒有營利的意圖,且辦理活動所餘現金及所購置之設備、清潔
用品、保險套雖均由伊回收,另亦將活動費用支出於工作人員晚膳、飲
料、返程車資,再觀之一般常情,媒介性交以營利者,媒介者都抽取一
定成數利潤,然伊並無抽取相當媒介色情之對價,主觀上亦無以活動費
用之收入做為媒介性交對價的認識,當無媒介性交營利犯行云云。
營利:一般行情價(2500~3000)
網路上一連串問題、考核:「最新癡漢電車女角募集..一律穿戴防護措施」、「最多
一次可以接受幾個人同時碰妳?」、站內信通知應徵之單男需準備「正面照片」與「屌
照」、「屌照」旁須放置銅板或打火機
- 15. (高院)刑法第231 條於88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,其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
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,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、
容留或媒介之人,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
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,客觀上有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,屬於形
式犯
引台大黃榮堅教授逍遙法外刑231問題:
1) 在現代社會,刑法以保護法益為目的,任何行為都是因為嚴重侵犯法益才構
成犯罪,就此意義而言,形式犯不應該存在。(Motel 、賓館)
2) 「善良風俗」或「公序良俗」
3) 所謂性交易,是行為人從營利到性交猥褻行為,都是親自去實現它。相
對的,刑法231條所規定行為的行為人甲,對於性交猥褻行為的部分,是
以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他人的方式來實現的,而不是親自去實現它,也就
是僅僅屬於刑法通說上所說的教唆、幫助。在此一背景下,按照通說的
理論,正犯是不法程度上高於教唆或幫助犯的犯罪參與類型,因此問題
是,既然立法者對於行為人自身完全的性交易行為類型已經定位其並非
刑法上的不法,因此不應該處罰,那麼對於現行條文所描述的,在概念
上僅僅是教唆或幫助他人進行性交猥褻行為者,卻反而定位為不法而入
罪,顯然違背舉重以明輕的基本法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