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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與著作權 
• 第一代的網路創新服務 
– Yahoo! 提供網站分類目錄及網站登錄搜尋,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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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. 網路與著作權 • 第二代的網路創新服務 – Google提供網路全文搜尋服務,並建立關鍵字 廣告成功的商業模式 – Google是最擅用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原則的 公司,由全文搜尋、頁庫存檔、圖片搜 尋、Google News、Google Books 等,當然 ,不全然都是成功的 – Google是最擅用網路內容的公司 – Google近年也轉向將使用者留在Google相關 的服務中
  • 4. 網路與著作權 • 第三代的網路創新服務 – Youtube利用影音分享平台+DMCA避風港條 款,成功繞過影音內容的複雜授權問題 –匯聚內容與使用者之後,一方面透過技術及鼓 勵創作優質內容,降低侵權內容比例;二方面 選擇回歸尋求在商業市場上具影響力的唱片公 司、電視台等權利人,直接針對侵權內容進行 廣告利潤的分享,以降低使用者侵權爭議處理 的成本 –即令是Youtube也沒有能力處理龐大的影音授 權問題
  • 6. Now.in與Youtube的不同? • 為什麼Now.in不是在美國? –網路廣播在美國當然有類似的服務,但是,多 數是既有廣播業者的附屬服務,因為網路廣播 使用音樂,須按播放次數收取權利金,當然創 業者不會選擇在美國經營網路廣播平台服務 • Now.in提供的是網路廣播服務,不是單純 的平台 – Now.in使用者提供的廣播內容並不像Youtube 使用者是上傳到伺服器空間靜靜等待網路使用 者瀏覽,而是像中華電信hichannel的廣播服 務
  • 7.
  • 8. Now.in與Youtube的不同? • Now.in幾乎所有使用者上傳的廣播內容( 電台),都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音樂,未必 能順利適用安全港條款 • Now.in在台灣直接面臨刑事責任,多數人 會選擇放棄繼續經營 • 可能的解決方向 –平台服務軟體化:以提供具特定功能軟體替代 提供平台服務 – Podcast –與中華電信合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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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9. 匯聚資訊型態的網站或App • 網路資訊的轉載只要註明出處、作者就不違 法? – 除政治、經濟、社會時事問題的論述,且未禁 止轉載時,才能轉載 – 翻譯國外網站的內容,涉及改作權的侵害 – 直接使用國外網站的照片,涉及重製權的侵害 • Youtube是網路創新服務業者的大傘 – 推給Youtube就對了 – 選擇Youtube上較為安全的內容 • 須留意不公平競爭(違反公平法)的問題
  • 20.
  • 21.
  • 22.
  • 23.
  • 24. 直銷型網站的著作權風險? •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:「有下列情形者,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,不負賠償責任: –一、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。 –二、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 利益。 –三、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 侵權行為後,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。」
  • 25.
  • 26. 網路創新服務如何突圍/危? • 創新須在可承受的風險下為之,不問風險 向前衝是送死,不是冒險 • 事前的評估與規劃很重要,大部分網路創 新服務,都可以透過適當的規劃降低風險 ,至少刑事責任的風險必須透過欠缺「故 意」這個主觀要件來處理 –律師法律意見書 –智慧局有利行政函釋
  • 27. 智著字第10000069540號 • 問題二至問題十之各利用情形,無論是將該所 購買之影片DVD,放在自宅用家電腦在家播 放或外出觀看,或放在某一雲端設備服務商 的電腦上,利用自宅用家電腦或與電視機 結合的家用獨立網路播放設備來播放觀看 ,若係僅供個人觀看,或係向家庭及正常 社交之多數人傳達或提供著作內容,就不 會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,不會有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虞,惟如傳達或提供的對象已逾家 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,則屬對「公眾 」提供,會涉及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 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