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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商務常見智慧財產權問題 
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
賴文智律師 
@Yahoo!奇摩供應商及店家教育訓練
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
• 促進文化發展—著作權法 
– 著作權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 
會公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 
• 鼓勵技術創新—專利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 
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
– 專利法第一條:「為鼓勵、保護、利用發明與創作, 
以促進產業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 
–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一條:「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 
,促進品種改良,並實施種苗管理,以增進農民利益 
及促進農業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
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
•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—商標法、營業秘密法、公平 
交易法(不正競爭) 
– 商標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 
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 
法。」 
– 公平法第一條:「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,確 
保公平競爭,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,特制定本 
法。」 
–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營業秘密,維護產業倫 
理與競爭秩序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特制定本法。」 
•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即將正式 
接受登記
著作權保護 
• 著作保護要件 
–須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
–具有原創性(originality) 或創作性 
(creativeness) 
–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(著作權法第9 
條) 
–僅保護具體表達,不保護抽象思想、概念等 
• 著作種類 
–語文、音樂著作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 
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 
、建築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、表演。 
–編輯、改作(衍生)著作
著作權保護 
•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
–著作人格權 
• 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
–著作財產權 
• 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 
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、出租 
權、讓與權 
–版權:早期中國引進著作權的概念時,由 
Copyright翻譯過來,因此,稱為「版權」,其 
後因受德、日影響,強調著作人的保護,因此 
,稱為著作權。
商標權保護 
• 商標 
• 團體商標 
– 例如:阿里山茶的團體商標,只要是阿里山製茶協會會 
員的茶葉產品,均可使用 
• 團體標章 
– 例如:獅子會、扶輪社社員,可使用其團體標章表彰其 
會員身分 
• 證明標章 
– 商標法第80條:「Ⅰ證明標章,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 
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、精密度、原料、製造方 
法、產地或其他事項,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
相區別之標識。Ⅱ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,該地理區域之商 
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、聲譽或其他特性,證明標章 
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 
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。」
商標權保護 
•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
–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
•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,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, 
欲跨類別保護時,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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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,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,故若以 
「近似」商標作商標使用,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 
–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
•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 
務,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「類似」者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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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權保護 
• 發明專利: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。 
– 可能為物、方法或用途發明 
– 方法發明保護的範圍及於利用該方法所製作出來的產 
品 
• 新型專利: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,對物品 
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之創作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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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單純是外觀的美感變化,亦稱小發明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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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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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交易特性與智慧財產權 
•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,網路交易較實體交易 
更須重視智慧財產權問題 
• 網路商品交易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
–仿冒品(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) 
–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商品 
–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(照片、圖表、文字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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圍內的商標或著作利用可能有合法的空間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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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
• 著作權法 
– 重製→第91條第1項:3年以下有期徒刑 
–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→第91條第2項:6個月以上 
,5年以下有期徒刑 
–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→第91條第3項:6個月以上, 
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為公訴罪 
– 散布(移轉所有權)、公開陳列或持有→第91條之1 
第1、2項:3年以下有期徒刑 
– 公開陳列或持有侵權光碟→第91條之1第3項:6個 
月以上,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為公訴罪 
– 公開傳輸、改作→第92條:3年以下有期徒刑
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
–侵害著作人格權→第93條:2年以下有期徒刑 
–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→第93條:2年以下有 
期徒刑 
–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→第96條之1:1年 
以下有期徒刑 
–民事責任 
• 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回復名譽 
• 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,得請求法院依侵 
害情節,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 
償額。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,賠償額得 
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。 
•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,將判決書內容全 
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、 雜誌
強大的以圖搜圖—侵權無所遁形
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
• 商標法 
– 第95條: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 
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
元以下罰金: 
• 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
標者。 
• 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
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 
• 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 
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 
– 第96條:Ⅰ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 
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 
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
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Ⅱ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 
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 
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
– 第97條: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
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
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 
。 
– 民事責任: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業務信譽賠償 
• 視為侵害商標權: 
– 一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, 
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 
– 二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 
為自己公司、商號、團體、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,有 
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
。 
– 三、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,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 
販賣、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、吊牌、包 
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。 
•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。但所 
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,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。 
•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,將侵害商標權情事 
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。
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
• 專利法 
– 專利法第58條: 
• 發明專利權人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 
實施該發明之權。 
• 物之發明之實施,指製造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或為上述 
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。 
• 方法發明之實施,指下列各款行為: 
– 一、使用該方法。 
– 二、使用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。 
– 沒有刑事責任,僅有民事責任 
– 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業務上信譽的損害賠 
償(2013年6月新增故意侵害專利的懲罰性損害賠償, 
最高可達損害額的3倍)
仿冒表徵 
• 第20條第1項:「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 
服務,不得有左列行為︰ 
– 一、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 
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 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 
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,為相同或類似 之使用,致與他 
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 
徵之商品者。 
– 二、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 
號或公司名稱、標章 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、服務之表 
徵,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 營業或服務之設 
施或活動混淆者。 
– 三、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 
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 
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。」
不印製商標就不構成侵害? 
• 商標權的侵害要舉證和訴訟都很容易,但 
要規避也很容易 
• 當仿冒他人商品設計的案件發生時,若該 
仿冒品上沒有附貼或印製商標時,就很難 
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
–商品設計可以考慮透過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
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
–商品設計若已屬特定廠商的「表徵」,仍可能 
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
特殊花紋、設計可能取得商標權 
• 商標法第18條:「Ⅰ商標,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 
標識,得以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立體形狀 
、動態、全像圖、聲音等,或其聯合式所組成。Ⅱ 
前項所稱識別性,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 
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,並得與他人之 
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。」 
• 若廠商的特殊花紋已因為長期經營而取得一個 
「識別力」,讓消費者一看就覺得這是某廠商的 
產品,即有可能取得商標權 
• Burberry的經典格紋即已在部分商品類別取得商 
標權,未印製Burberry的字樣,只使用該格紋, 
仍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
難解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
•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
–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, 
視為侵害著作權 
• 此為禁止「真品平行輸入」之規定,未經著作財產 
權人同意輸入美、日遊戲軟體,雖屬正版,仍視為 
侵害著作權之物 
– 例外:隨行李附帶一份自用的遊戲軟體是合法的 
• 降低風險方案 
– 選擇國內無經銷商或代理商之著作產品 
– 避免銷售影視光碟產品 
– 透過上游廠商與原廠達成一定默契
難解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
• 商標法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 
– 第36條第2項:「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,由商標權人 
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,商標權人 
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。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 
後,發生變質、受損,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,不在此 
限。」 
• 專利法允許真品平行輸入 
– 第59條第1項第6款:「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 
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,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。上述製 
造、販賣,不以國內為限。」 
• 代理商所提供的中文說明書或其他資料, 
不要任意複製提供予消費者
搶註商標的問題
商品資訊頁面應注意事項 
• 原廠照片、影像、圖文等未必沒有問題 
–販賣原廠商品未必代表可未經授權利用原廠網 
站或行銷文件之圖文等資訊 
–若由經銷商、貿易商提供之各類資訊內容,應 
保留往來憑證或要求聲明可供銷售使用 
• 原則應假定照片、影像、圖文等訊息為受 
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最安全的方式,是 
自行拍攝相關商品的照片,原廠資訊則可 
以連結方式處理
商品資訊頁面應注意事項 
• 商標普通使用 
–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:「下列情形,不受他人 
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: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 
方法,表示自己之姓名、名稱,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
、形狀、品質、性質、特性、用途、產地或其他有關商 
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,非作為商標使用者。」 
–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97號判決摘錄:「… 
惟按判斷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「善 
意」要件,考諸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 
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, 
除視使用人是否知悉他人尚未申請註冊商標之存在以外 
,尚應視使用人於使用時是否意圖影射他人商標之信譽 
,而致影響公平競爭秩序為斷,以保護善意創用之使用 
人。」
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
• 公平交易法第21條: 
–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
方法,對於商品之價 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 
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 途、原產地 
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 
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。 
–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, 
不得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。 
–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。 
–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,仍製作或設計有 
引人錯誤之廣告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廣 
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 
人錯誤之虞,仍予傳播或刊載,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
害賠償責 任。 」
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處理 
• 確認是否確有來函指涉侵權相關情事 
– 與商品提供者聯繫及轉知 
– 若為自己的產品,須自行或委外進行初步評估 
– 產品是否先行下架,以避免損害擴大 
• 確認主張權利之人是否擁有該等權利 
– 在著作上標明姓名之人推定其有著作權 
– 商標、專利權則可查詢相關檢索系統 
• 確認利用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符合各法律有 
關權利限制(合理使用)規定 
– 權利限制(合理使用)之抗辯均有其風險 
• 主動進行初步處理狀況通知、和解、授權聯繫或 
被動進行訴訟 
• 對應負最終責任之人進行損害賠償的追索
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
• 交易對象的選擇 
–境內優於境外 
–法人優於個人 
–長期優於一次性交易 
• 交易標的的選擇 
–避免銷售自己不熟悉的商品 
–排除明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商品 
–真品平行輸入商品宜避開受著作權保護之商品
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
• 契約及合法交易憑證 
–簽署買賣、經銷、代理等契約,記得要加上智 
慧財產權的擔保條款,諸如:賣方聲明並保證 
商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,如有違 
反前述聲明,願自負其責,並賠償買方之損害 
等語 
–如果只透過訂單往來,亦可以在訂單的附註上 
加上一些擔保的文字 
–發票上應有記載品項在舉證上較為有利,若是 
只寫商品一批,就很難直接對應到特定商品 
–要求在送貨單上記載詳細品名等
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
• 建立自己的商標識別 
–以自己的品牌為主,輔以所銷售商品的品牌的 
使用,較容易構成善意合理使用 
• 商品資訊所需圖文等儘可能自行製作 
–誤用他人著作風險高,透過網路易追查,從事 
網路交易時宜考量成本,善用網路連結 
• 平行輸入宜選擇風險較低之商品類別 
• 購入仿冒品進行銷售,無法以不知情免去 
刑責,光碟類產品屬公訴罪,尤應避免
THE END 
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
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02-27723152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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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07-335-73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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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.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• 促進文化發展—著作權法 – 著作權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 會公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 • 鼓勵技術創新—專利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 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– 專利法第一條:「為鼓勵、保護、利用發明與創作, 以促進產業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 –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一條:「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 ,促進品種改良,並實施種苗管理,以增進農民利益 及促進農業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
  • 3.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•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—商標法、營業秘密法、公平 交易法(不正競爭) – 商標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 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 法。」 – 公平法第一條:「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,確 保公平競爭,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,特制定本 法。」 –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:「為保障營業秘密,維護產業倫 理與競爭秩序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特制定本法。」 •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即將正式 接受登記
  • 4. 著作權保護 • 著作保護要件 –須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–具有原創性(originality) 或創作性 (creativeness) –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(著作權法第9 條) –僅保護具體表達,不保護抽象思想、概念等 • 著作種類 –語文、音樂著作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 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 、建築著作、電腦程式著作、表演。 –編輯、改作(衍生)著作
  • 5. 著作權保護 •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–著作人格權 • 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–著作財產權 • 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 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、出租 權、讓與權 –版權:早期中國引進著作權的概念時,由 Copyright翻譯過來,因此,稱為「版權」,其 後因受德、日影響,強調著作人的保護,因此 ,稱為著作權。
  • 6. 商標權保護 • 商標 • 團體商標 – 例如:阿里山茶的團體商標,只要是阿里山製茶協會會 員的茶葉產品,均可使用 • 團體標章 – 例如:獅子會、扶輪社社員,可使用其團體標章表彰其 會員身分 • 證明標章 – 商標法第80條:「Ⅰ證明標章,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 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、精密度、原料、製造方 法、產地或其他事項,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相區別之標識。Ⅱ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,該地理區域之商 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、聲譽或其他特性,證明標章 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 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。」
  • 7. 商標權保護 •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–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•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,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, 欲跨類別保護時,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 –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• 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,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,故若以 「近似」商標作商標使用,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 –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•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 務,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「類似」者 –商標淡化或減損(dilution)
  • 8. 專利權保護 • 發明專利: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。 – 可能為物、方法或用途發明 – 方法發明保護的範圍及於利用該方法所製作出來的產 品 • 新型專利: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,對物品 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之創作。 – 一定是物品,須有形狀、構造、功能等方面的改良, 不能單純是外觀的美感變化,亦稱小發明 • 設計專利: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、花紋 、色彩或其結合,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。包括應 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。 – 保護的並非功能,而是可視的外觀
  • 9. 網路交易特性與智慧財產權 •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,網路交易較實體交易 更須重視智慧財產權問題 • 網路商品交易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–仿冒品(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) –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商品 –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(照片、圖表、文字) –商標權的限制、著作財產權的限制(在何種範 圍內的商標或著作利用可能有合法的空間) –商品資訊或銷售活動與不公平競爭
  • 10. 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• 著作權法 – 重製→第91條第1項:3年以下有期徒刑 –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→第91條第2項:6個月以上 ,5年以下有期徒刑 –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→第91條第3項:6個月以上, 5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為公訴罪 – 散布(移轉所有權)、公開陳列或持有→第91條之1 第1、2項:3年以下有期徒刑 – 公開陳列或持有侵權光碟→第91條之1第3項:6個 月以上,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為公訴罪 – 公開傳輸、改作→第92條:3年以下有期徒刑
  • 11. 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–侵害著作人格權→第93條:2年以下有期徒刑 –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→第93條:2年以下有 期徒刑 –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→第96條之1:1年 以下有期徒刑 –民事責任 • 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回復名譽 • 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,得請求法院依侵 害情節,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 償額。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,賠償額得 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。 •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,將判決書內容全 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、 雜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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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5. 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• 商標法 – 第95條: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: • 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者。 • 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 • 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 – 第96條:Ⅰ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 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 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Ⅱ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 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  • 16. 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– 第97條: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 。 – 民事責任: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業務信譽賠償 • 視為侵害商標權: – 一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, 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 – 二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 為自己公司、商號、團體、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,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。 – 三、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,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 販賣、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、吊牌、包 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。 •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。但所 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,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。 •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,將侵害商標權情事 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。
  • 17. 販售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• 專利法 – 專利法第58條: • 發明專利權人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 實施該發明之權。 • 物之發明之實施,指製造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或為上述 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。 • 方法發明之實施,指下列各款行為: – 一、使用該方法。 – 二、使用、為販賣之要約、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。 – 沒有刑事責任,僅有民事責任 – 損害賠償、侵害排除、侵害防免、業務上信譽的損害賠 償(2013年6月新增故意侵害專利的懲罰性損害賠償, 最高可達損害額的3倍)
  • 18. 仿冒表徵 • 第20條第1項:「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,不得有左列行為︰ – 一、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 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 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,為相同或類似 之使用,致與他 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 徵之商品者。 – 二、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、商 號或公司名稱、標章 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、服務之表 徵,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 營業或服務之設 施或活動混淆者。 – 三、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 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 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。」
  • 19.
  • 20.
  • 21. 不印製商標就不構成侵害? • 商標權的侵害要舉證和訴訟都很容易,但 要規避也很容易 • 當仿冒他人商品設計的案件發生時,若該 仿冒品上沒有附貼或印製商標時,就很難 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–商品設計可以考慮透過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–商品設計若已屬特定廠商的「表徵」,仍可能 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
  • 22. 特殊花紋、設計可能取得商標權 • 商標法第18條:「Ⅰ商標,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 標識,得以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立體形狀 、動態、全像圖、聲音等,或其聯合式所組成。Ⅱ 前項所稱識別性,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 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,並得與他人之 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。」 • 若廠商的特殊花紋已因為長期經營而取得一個 「識別力」,讓消費者一看就覺得這是某廠商的 產品,即有可能取得商標權 • Burberry的經典格紋即已在部分商品類別取得商 標權,未印製Burberry的字樣,只使用該格紋, 仍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
  • 2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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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7. 難解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•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–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, 視為侵害著作權 • 此為禁止「真品平行輸入」之規定,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輸入美、日遊戲軟體,雖屬正版,仍視為 侵害著作權之物 – 例外:隨行李附帶一份自用的遊戲軟體是合法的 • 降低風險方案 – 選擇國內無經銷商或代理商之著作產品 – 避免銷售影視光碟產品 – 透過上游廠商與原廠達成一定默契
  • 28. 難解的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• 商標法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 – 第36條第2項:「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,由商標權人 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,商標權人 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。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 後,發生變質、受損,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,不在此 限。」 • 專利法允許真品平行輸入 – 第59條第1項第6款:「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 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,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。上述製 造、販賣,不以國內為限。」 • 代理商所提供的中文說明書或其他資料, 不要任意複製提供予消費者
  • 30.
  • 31. 商品資訊頁面應注意事項 • 原廠照片、影像、圖文等未必沒有問題 –販賣原廠商品未必代表可未經授權利用原廠網 站或行銷文件之圖文等資訊 –若由經銷商、貿易商提供之各類資訊內容,應 保留往來憑證或要求聲明可供銷售使用 • 原則應假定照片、影像、圖文等訊息為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最安全的方式,是 自行拍攝相關商品的照片,原廠資訊則可 以連結方式處理
  • 32. 商品資訊頁面應注意事項 • 商標普通使用 –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:「下列情形,不受他人 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: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 方法,表示自己之姓名、名稱,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、形狀、品質、性質、特性、用途、產地或其他有關商 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,非作為商標使用者。」 –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97號判決摘錄:「… 惟按判斷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「善 意」要件,考諸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 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, 除視使用人是否知悉他人尚未申請註冊商標之存在以外 ,尚應視使用人於使用時是否意圖影射他人商標之信譽 ,而致影響公平競爭秩序為斷,以保護善意創用之使用 人。」
  • 33.
  • 34.
  • 35.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• 公平交易法第21條: –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方法,對於商品之價 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 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 途、原產地 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。 –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, 不得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。 –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。 –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,仍製作或設計有 引人錯誤之廣告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廣 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 人錯誤之虞,仍予傳播或刊載,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 任。 」
  • 36. 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處理 • 確認是否確有來函指涉侵權相關情事 – 與商品提供者聯繫及轉知 – 若為自己的產品,須自行或委外進行初步評估 – 產品是否先行下架,以避免損害擴大 • 確認主張權利之人是否擁有該等權利 – 在著作上標明姓名之人推定其有著作權 – 商標、專利權則可查詢相關檢索系統 • 確認利用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符合各法律有 關權利限制(合理使用)規定 – 權利限制(合理使用)之抗辯均有其風險 • 主動進行初步處理狀況通知、和解、授權聯繫或 被動進行訴訟 • 對應負最終責任之人進行損害賠償的追索
  • 37. 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• 交易對象的選擇 –境內優於境外 –法人優於個人 –長期優於一次性交易 • 交易標的的選擇 –避免銷售自己不熟悉的商品 –排除明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商品 –真品平行輸入商品宜避開受著作權保護之商品
  • 38. 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• 契約及合法交易憑證 –簽署買賣、經銷、代理等契約,記得要加上智 慧財產權的擔保條款,諸如:賣方聲明並保證 商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,如有違 反前述聲明,願自負其責,並賠償買方之損害 等語 –如果只透過訂單往來,亦可以在訂單的附註上 加上一些擔保的文字 –發票上應有記載品項在舉證上較為有利,若是 只寫商品一批,就很難直接對應到特定商品 –要求在送貨單上記載詳細品名等
  • 39. 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? • 建立自己的商標識別 –以自己的品牌為主,輔以所銷售商品的品牌的 使用,較容易構成善意合理使用 • 商品資訊所需圖文等儘可能自行製作 –誤用他人著作風險高,透過網路易追查,從事 網路交易時宜考量成本,善用網路連結 • 平行輸入宜選擇風險較低之商品類別 • 購入仿冒品進行銷售,無法以不知情免去 刑責,光碟類產品屬公訴罪,尤應避免
  • 40. THE END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02-27723152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07-335-7331